敬 告 旅 客
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72條及第77條規定,公路汽車客運業對於違禁品、危險品應予拒絕攜帶或運送,並得會同檢驗,如發現違禁品,應將關係人連同物品一併交當地主管機關究辦;如係危險品即應卸下。站車工作人員對於旅客交運或隨車攜帶之可疑行李,應確實會同旅客查驗無訛後,方得攜帶或運送。 旅客如發現可疑物品或無人看管之行李,請即通知工作人員處理,如遇有可疑情況時,應即通知警方協處,以維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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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9年10月23日 敬啟